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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学院办公室    2019/03/18

(省教育厅核准发布稿)

序 言

绵阳职业技术学院是2001年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四川建筑材料工业学校和绵阳工业学校合并组建的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2001年8月绵阳机电工业学校(绵阳农业机械化学校)并入。2011年成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2013年被列为四川省首批高端技术技能型本科人才培养试点院校。

学校以“铸造现代高职人的职业能力、创新精神、创业意志和就业竞争力”为使命,秉承“诚信为基、能力为本、创新为魂、特色为翼”的办学理念,立足绵阳、服务四川、面向全国,传承建材、对接产业,坚持内涵发展,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质量一流的高端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学府,打造科技城现代高等职业教育品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依法治校,构建现代大学制度,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校的英文名称为MianYang Polytechnic。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仙人路一段32号。经举办者批准,学校可视需要设立校区或调整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院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为办学基本内容和中心工作,围绕人才培养开展教育教学、技术研发、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坚持立德树人,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视培养学生的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创新能力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绵阳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

第七条 学校以专科层次为基本形式,实施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和社会服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学习制度。

第八条 学校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坚持“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治校方略,适时合理调整办学规模和系部设置布局,妥善处理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关系,促进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 学校依法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确保社会公众和广大师生员工的教育知情权、参与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条 学校由绵阳市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为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学校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监督、评估和考核。举办者根据《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学校改革发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向省委、省政府及干部主管部门推荐学校党委书记、院长人选,任免学校其他负责人,推动学校负责人选拔与产生机制改革;监督、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依法对学校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并建立生均预算内事业经费拨款机制,维护学校合法利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制止和排除任何单位、个人所进行的任何侵害或者妨碍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支持学校发展。

第十三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确定学校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三)设置和调整专业;

(四)根据核定的办学规模,拟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五)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六)实施学生教育和管理,依法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和学历证书;

(七)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由学校合法所有的财产等;

(八)自主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社会服务,依法与境内外教育机构、企业等组织合作办学;

(九)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和调整。

(十)自主聘用和管理教职工,决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晋升和解聘,发放教职员工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十一)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在举办者的指导下,制定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确保发展目标的实现;

(三)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基本职能;

(四)保护学校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和使用费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学校经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尊重和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七)依法接受监督;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举办的高等职业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社会培训,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学校根据社会需要积极拓展多种形式的高等职业教育,为社会提供多样化优质教育服务。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办学条件和办学规模,编制和调整招生方案,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社会需求、办学目标和办学条件,依据有关规定、程序设置和调整专业。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发展以及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优化和拓展专业门类,构建以工为主,财经商贸、旅游、公共管理与服务和文化艺术等专业大类协调发展,国、省、校三级重点特色专业有机结合的应用型专业体系。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实行并不断完善学分制。对于取得学籍并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 学校遵循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引入第三方评价,确保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二十条 学校有计划地建设实验、实训、实习基地,加大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力度,不断改善实践教学条件,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及岗位适应能力。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以中青年教师培养和教学团队建设为重点,培育以“双师”结构为主体、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优秀教学团队和教学名师。

第二十二条 学校注重教学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现代图书信息系统,推行现代教育技术,推进数字校园和智慧校园建设,提高管理效率,提升服务水平,确保教学、生活及学校长远发展需要。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以服务绵阳国家科技城建设和区域行业为目标,以促进专业建设、提升社会服务能力为目的,以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创新服务为重点,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建立健全科技创新服务体系。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五条 学校注重校园文化建设,构建内涵丰富、与区域文化和企业文化密切融合、校园环境和谐统一,具有鲜明特色的校园文化体系。

第四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院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后勤保障和其他行政管理事务。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绵阳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学校党委做好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二十九条 学校通过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院长办公会议的形式,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决策。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全委会为学校最高决策机构,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对学校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全委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学校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

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或院长授权的校领导召集并主持。院长办公会的主要议题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院长作出明确决定。

院长办公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节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实际需要和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设置、变更、撤销内部组织机构,合理确定和调整各机构职能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内部中层组织机构由党政管理部门、教学科研单位、公共服务机构、附属单位、学术组织和群团组织组成。根据需要,中层机构以下可设置科级机构。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教育教学、招生就业、学生工作、校企合作等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等非常设机构,各机构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职能部门由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行政职能部门、教学单位、科研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由院长提议,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校级非常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系作为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教学单位,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技术研发、社会服务、文化传播和国际交流等任务,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对学校负责,接受学校考核。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若干系(部),学校在人员、经费、资源等方面赋予系(部)相应的管理和使用自主权,建立和完善对系(部)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考核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校系(部)实行系(部)主任负责制。系(部)主任是系(部)行政负责人,对本系(部)的教学、科研及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学校系(部)和其他二级单位党总支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负责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负责本单位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系(部)和其他二级单位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分工协作的领导机制,其最高决策形式为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根据不同事项由系(部)主任或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按照其议事规则实施决策。

学校系(部)和其他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需要建立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基地、所以及授权设立相应级别的其他教学科研机构,享有与系(部)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参照对系(部)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节 学术组织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咨询和评价等职权,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学校系(部)根据需要成立学术分委员会,作为其最高学术机构。

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审议、服务等。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为学校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专门机构,根据学校学科组评议推荐情况及评审权限,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评审、评议或推荐评审。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节 民主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

学校实行二级教代会制度。

第四十六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学校建立健全院系两级工会组织。

第四十七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绵阳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和上级共青团组织指导下,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 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共青团组织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四十九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享受国家和学校相关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的学习、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五)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制度,恪守职业道德规范,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积极服务社会;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聘岗、轮岗、转岗、待岗和退出(退休)制度。学校按照院系两级管理要求对教职工进行岗位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惩、岗位及薪酬调整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自身实际,确定教职工薪酬待遇和薪酬体系,积极创造条件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五条 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尊重和爱护人才,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和技术研发、学术创新、社会服务、职业发展、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建立和完善教职工培养培训体系,努力提高教职工素质能力和履职水平。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在办学活动中成绩与贡献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护和救助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和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对外聘请行业领域专家、学者、教授来校工作或授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称号。

第五十九条 学校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的生活、健康,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保障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

第六十条 学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使用学校公共教学资源;

(二)参加技能竞赛、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申请休学创业;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相关技能等级证书;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学生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二)珍惜时间,努力学习,铭记校训,提升修养,创新实践,圆满完成规定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四)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合理使用并爱护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就业创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等咨询服务。建立学生帮扶体系,关怀和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十四条 学校鼓励建立学生社团并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鼓励学生参与技术创新、参加专业技能大赛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按照规定程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与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七条 学员是指在学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学籍的受教育者,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六十八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社会捐赠,以接受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和各种奖助基金。积极接受公共团体机关、公益性团体以及个人的各类捐赠。

第六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财务审批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法律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科学配置资产,合理利用资产,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价值和社会价值,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规范资产处置程序,按有关规定处置国有资产。

第七十二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原则,建设节约型校园,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校发展提供切实保障,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十三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打造智慧校园、生态校园、人文校园、平安校园、和谐校园。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四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采取多元化模式,扩大社会合作,增强社会服务能力。坚持走集团化办学道路,推动校地、校企、校研、校校协同创新,构建政校企研合作办学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第七十五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方式,推进国际化发展。

第七十六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学校理事会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咨询建议机构,由热心高等职业教育、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及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被学校授予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师,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为学校发展建言献策,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七十八条 学校建立“绵阳职业技术学院校友总会”,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七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社会捐赠,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教育基金会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接受相关部门的税务和财务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条 学校校训为“重德、精业、求实、创新”。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徽为双圆形徽章,以蓝色为主色调。内圆图案包括英文字母“M、Y”为基本形象元素的延伸造型和学校创建时间,外圆为手书校名和英文校名。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旗为蓝底白字的长方形旗帜,长宽尺寸比例为3:2,旗面中央印有校徽、手书校名。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歌为《绵阳职业技术学院之歌》。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庆日为9月29日。

第八十五条 学校网址为www.myvtc.edu.cn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经绵阳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本章程的修订由院长办公会提出,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进行制定、修改或废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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