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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职业技术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张玺    2019/03/18

绵阳职业技术学院

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规范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及《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管理办法》(教办厅[2013]8号)、《四川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学院以及全院各党政职能机构、群团组织、教学系部等(以下简称二级部门)。

第三条 概念界定。本办法所指国内公务包括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来院或外出公务活动。

涉及的接待对象主要包括来校调研检查指导工作和出席会议的上级部门来宾;参加学院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或会议的嘉宾;参加学院专项检查、验收、评估等活动的嘉宾;合作单位(包括职教集团成员、校企合作单位、兄弟高校等)的来访人员;来访的校友分会负责人及知名校友;各地来访人员等。对与学院无多大关系又没有实质内容的来访,原则上不安排接待。

第四条 接待原则。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对口对等、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五条 外出管理。二级部门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外出人员一般应提前3个工作日提交公务外出计划申报表,经批准后安排外出。要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六条 二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由分管院领导批准并经主要院领导同意,报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办”)备案;其他人员外出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并经分管院领导同意。

第七条公务外出确需对方接待的,根据对等原则由派出机构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联系方式等。院级领导带队的由“两办”负责联系。

第八条 接待管理机构。“两办”负责统一管理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工作,负责院级层面的国内公务接待,审查协调院内二级部门的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以下重大接待,由“两办”负责牵头,安排相应院级领导出席:

(一)接待来院视察指导工作的上级领导、重要嘉宾;

(二)各类院级重要会议、签约与庆典等仪式活动。

除上数情况外,其他国内公务接待由相关二级部门牵头;如有关活动内容涉及学院多个二级部门,可由“两办”协调安排。

第九条接待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安排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十条接待审批控制。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接待部门应当提前填写公务接待申报单,并完善审批程序。部门接待凭公函经学院办公室审查后填写,由分管院领导审批签字。未经审批程序,接待部门不得擅自接待,特殊情况可电话申请,接待后完善申报手续。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确需接待的,须报院长批准。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实行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部门须在5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十二条 接待迎送。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等组织迎送活动,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十三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安排在学院定点酒店。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原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重要领导干部和重要专家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时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水果或花篮。

第十四条 接待用餐。接待对象应当按照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在学院食堂或学院定点酒店安排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要使用大众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用餐标准严格执行上级规定,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午餐不得饮酒,晚餐如需饮酒一般由“两办”统一提供,主要选用本地产品。

第十五条 接待用车。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学院接待对象由“两办”安排接送车辆;部门接待对象由后勤部门安排接送车辆。院内出行活动尽量步行。

第十六条 参观游览。接待部门一般不安排校外参观活动。特殊情况需经院长批准。

接待部门不得在会场搭设背景板和摆放鲜花,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章 经费控制

第十七条 预算管理。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单独列示,实行总额控制,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自行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部门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结算方式。接待费用一般采用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具备条件需以现金方式结算的,经办人应书面说明原因并经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 费用报销。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制度。每批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应当按规定及时结算。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单位公函(邀请函、访问函、会议通知等证明公务活动的有关材料)、接待清单等。出差人员报销费用须提供财务票据和公务外出计划申报单。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计划财务处不得报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两办”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院二级部门的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务外出计划申报情况、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计划财务处负责对二级部门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察审计处负责对二级部门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开。“两办”会同财务、审计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二级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问责制度。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纪委、监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部门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和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有关外事(含港澳台事务)接待规定,由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按国际惯例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后勤服务总公司、中专校区及其他附属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两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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