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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科技处    2019/03/18

各单位、各部门:

《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已经2018 年5 月25 日校长办公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绵阳职业技术学院

二○一八年六月四日

绵阳职业技术学院

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学校学术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 号)和《绵阳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章产生和行使职权,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在学科(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学校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二章组成规则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一)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名,副主任委员2 名,秘书长1 名,委员若干。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科技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与学校的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21 人的单数。其中,分管学校教学、科研和人事的校领导及相应职能部门负责人(副高及以上职称)原则上应担任委员;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不担任学校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和学术(技术)带头人、教研室主任、骨干教师、专任教师和社会服务能手等委员,不少于总人数的1/2。

(二)学校分管教学、科研、人事的校领导及相应职能部门负责人(副高及以上职称)担任学术委员的,若因工作岗位变动的,由该岗位继任者自动接替成为学术委员。如继任者不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则该岗位原学术委员继续担任。

(三)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具有良好的师德风范,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 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能够引导所在专业领域与行业企业进行深度合作,社会服务能力较强。

(五)能够遵守学术委员会会议保密事项决定。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院系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较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一)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由校长提名,秘书长原则上由科技处负责人担任。其余委员,根据专业(方向)确定委员分配名额,由相关部门民主推荐,产生建议候选人,与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建议人选一并报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二)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者1/3 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委员聘任与聘期。

(一)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二)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 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三)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四)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颁发聘书或者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或者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需要,在条件具备的前提下,可以在院系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未经会议许可,泄露学术委员会会议决定秘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在科研管理、教学改革、项目评审、成果奖励、职称评审等事务中参与学术评价;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特邀委员,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公平公正进行学术评价。

(五)遵守审议事项和审议过程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标准及办法;

(二)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三)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四)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与评定;

(二)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技成果奖;

(三)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

(四)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五)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向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三)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运行制度

第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 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副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也可以委托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事关学校建设发展和教职工

切身利益重大事项,也可以可召集举行学术委员会扩大会议。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 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 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学校授权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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