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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历教育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023/03/0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 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学校接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 部、公安部令第 42 号)《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 号),参照《绵阳职业技术学院专科学生学 籍管理实施办法》(绵职院发〔2017〕140 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学历教育国际学生(以下简称“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绵阳职业技术学院招收录取的,在绵阳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接受专科学历教育的外籍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凭有效普通护照、学校《录取通知书》、《签证申请表》、健康证明(原件)等材料, 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相关学院提出请假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国际交流与对外合作处备案。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国际交流与对外合作处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若审查发现录取通知书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招生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在入学体检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回家治疗休养的,保留入学资格1年。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依其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六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持“保留入学资格通 知书”和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诊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复诊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原因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入学的国际学生需在报到后两周内,提交符合四川省出入境检验检疫要求的体格检查健康证明。若发现有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规定的,按退学处理。

第八条  国际交流与对外合作处负责将报到注册的新生名单提交至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编制学号,并安排至录取专业所在学院开展专业学习。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校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完成注册手续的,所属二级学院应在其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的,应当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一个月。未按学校规定缴 纳费用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不报到注册的,且未有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国际学生在校期间应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学习并参加考核,课程成绩合格( ≥90 分),方能计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方法及成绩评定。

   (一)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考核形式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考核方法进行;

   (二)所有课程成绩(含平时成绩)按百分制评定,采用结构性评分方式,由平时成绩与课程结束性考核成绩按一定比例综合评定;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三)补考或重修课程考核,在成绩登记时分别注明“补考” “重修”;

第十二条  学生在课程学习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课程平时成绩记 0 分:

   (一)一学期内一门课程累计缺课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的;

   (二)未按时完成课程实践等环节。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见《绵阳职业技术学 院学分认定及补偿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除实践类课程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课程期末考核前提出缓考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属二级学院审查批准后,报学校教务处。

(一)代表学校到校外参加活动或比赛(必须有参加活动或比赛的批准材料) ;

(二)因病需要住院治疗(必须有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能按时参加考核;

(三)其他不可抗拒的突发意外事件。

缓考安排在下一学期相应课程补考时进行,按正常考核评定成绩。缓考课程考核不及格的,不再安排补考。

第十五条  无故或申请缓考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课程考核的,视为旷考,课程成绩计 0 分,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不予补考,旷考课程须重修。

第十六条  公共选修课程考核成绩及格,获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不及格,不安排补考、不重修。学生可以重新学习同课程也可改修其他公共选修课程。

第十七条 期末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实践类课程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须重修;

(二)非实践类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在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可免费参加该课程的补考,补考及格的成绩计 60 分,记入学生成绩册,补考不及格的须重修。

第十八条  在校生的课程重修原则上应在下一学年对应学期完成,需遵循以下要求:

(一) 参加课程重修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重修手续。未办理重修手续的,不能参加重修课程考试;

(二)重修课程的考核按正常考核评定成绩并记入学生成绩册,非实践类重修课程不及格的可以参加补考,实践类重修课程不及格不予补考。

第十九条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可以给予重修机 会。

第二十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在校学习期间所修 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归入学籍档案。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 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  学期考核成绩评定后,学生在教务管理系统查 询成绩,对成绩有质疑的,学生本人可以于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向教务处提出成绩核查申请,由课程归属二级学院组织复查,一周内回复核查结果。

第四章  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国际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者,或因专业调整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者,可以申请转专业。国际学生申请转专业须同时遵循以下原则:

(一)国际学生在校期间至多可申请一次转专业;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间不能转专业;

(二)转专业申请应在第二个学期结束前2个月内,由国际学生本人提出,经转出和转入二级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提交国际交流与对外合作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国际学生转专业后,执行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原已获得的课程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对应课程教学计划要求的,经 转入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记入成绩册。

第二十四条  在办理转专业手续期间,学生应遵守各项纪律,安心在原班级完成学习任务和考核。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办理休学:

(一) 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超过 9 周;

(二) 一学期内因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 1/3 的;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需要休学的。

第二十六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交验必 要的证明材料(因伤、病休学的学生,须由学校指定医院提出病情诊断意见和休学建议),填写“学籍异动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报国际交流与对外合作处备案。休学时间从休学获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休学时间一般以学年为单位,每次至少1学年,学期内(期末考试前) 休学,该学期计入休学时间。学生累计休学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年。因病休学时间以医院开具证明之日起计算;因事休学时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获准休学的学生,应在1周内办理手续离校,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读学生待遇。

第二十九条  国际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注册前提出复学申请,凡无故未按时申请、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对申请复学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对其休学期间的行为表现进行全面复查,如发现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复学手续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国际学生休学期满,应持休学通知书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同时报国际交流与对外合作处备案;

(二)因病休学者,应持休学通知书以及医院的病愈证明,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所在二级学院审核能坚持正常学习的,由教务处批准并办理复学手续。

对获准复学的国际学生,原则上编入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条  因伤、病未康复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复学的学生,累计休学时间未超过 2 年的,可申请继续休学,应当在首次休学期满前办理续休手续,续休手续办理程序与休学手续相同。

第三十一条  国际学生在休学期间,若申请或报考其他学校,须先办理退学手续。

第六章  降级和退学

第三十二条  除毕业年级学生以外,学期内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学分与该学期应修课程总学分之比>3/4 者,给予降级处理。在学籍处理中因无后续班级可以降级时,允许学生跟原班级试读一个学期。

第三十三条 降级学生的管理:

(一)降级学生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继续学习,执行下一 个年级的教学计划,在原年级所获得的各类学分,经认定后仍然有效;

(二)凡拟应降级的学生,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降级班级,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教务处办理降级手续;

(三)应降级的学生如需休学或保留学籍,需先降级至下一年级再办理其他手续。

第三十四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

(一)本人自愿申请退学;

(二)学业成绩未达到要求给予降级处理超过2次的;

(三)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对他人学习将产生严重影响,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个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时间,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其他原因应予退学处理的。

第三十五条  国际学生退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应书面说明申请原因,经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教务处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办理退学手续;

(二)除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学外,学生退学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申辩后,经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或者情况说明等材料,送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处理文件,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将文件送达退学学生本人。若无法直接送达本人的,须在学校网站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90日后,视为有效送达本人;

(四)退学学生应在接到退学文件之日起两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并离校,学校发给学习证明。逾期无故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取消其学籍,并不再为其出具相关证明;

(五)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到家庭所在地。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退学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七条  对患有精神病、意外伤残或其它严重疾病不能自理者,由家长或家长授权的委托人负责办理退学手续并将学生领回。

第七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八条  学制即学生在校学习的标准年限。国际学生应当在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一般最长学习年限为规定学制+2年。

第三十九条  国际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 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国际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但仍有课程考核不及格或未修满所规定的 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毕业证书。结业的学生, 可在离校两年内,向学校(教务处)申请不及格课程重修或直接参加重修考试,完全达到毕业条件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 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四十一条  在校持续正常学习时间超过2年,完成规定时间内的教育教学计划内容的退学学生,可申请领取肄业证书。不满 2年的,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标准学习年限内,可申请提前毕业。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一年级学年结束前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和提前毕业的修业计划,经所在二级学院和学生工作处审核同意,于二年级秋季学期开学前报教务处批准,国际交流与对外合作处备案,并进行选课。学生提前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允许提前毕业。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个人信息的, 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按照规定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放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由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 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五条  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是一次性证件,学生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和国际交 流与对外合作处负责解释。2018年发布的《绵阳职业技术学院国际交流与对外合作处关于印发〈国际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工作细 (试行)〉的通知》(绵职院国合处〔2018〕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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