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职业技术学院公务用餐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学院公务用餐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务用餐涉及的接待对象主要包括来校调研检查指导工作和出席会议的上级部门来宾;参加学院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或会议的嘉宾;参加学院专项检查、验收、评估等活动的嘉宾;合作单位(包括职教集团成员、校企合作单位、兄弟高校等)的来访人员;来访的校友分会负责人及知名校友;各地来访人员等。对与学院无多大关系又没有实质内容的来访,原则上不安排接待。
第二条 实行公务用餐审批制度,严格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办理。接待牵头部门根据派出单位公函拟定用餐接待方案,详细填写“绵阳职业技术学院公务用餐审批单”。院内食堂用餐由学院办公室主任批准;院外用餐规模在2桌或20人以下的(含2桌或20人),由分管院领导批准、学院办公室协调安排;用餐规模超过2桌或20人的,由院长批准、学院办公室协调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因特殊情况确需接待的,须报院长批准。
第三条 实行定点接待,原则上安排在学院协议单位用餐。如因特殊情况需在协议单位以外的营业性酒店、酒楼、餐馆安排就餐,须经院长批准。不得在私人会所、高消费场所安排接待。
第四条 严格控制公务用餐标准。在学院食堂用餐的,自助餐标准不得高于30元/人,桌餐标准不得高于50元/人;院外市内用餐标准原则上为60元—80元/人(不含酒水),特殊情况应予说明,但不得超过100元/人(不含酒水)。不得提供高档和用野生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第五条 接待用酒水原则上由学院办公室统一购买和提供。中午用餐不得饮酒,晚上用餐如果需要可以适量提供酒水。
第六条 实行对口接待原则。接待对象的对口部门为接待单位;接待各类检查组、督查组等联合工作组,牵头部门为接待单位。
第七条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10人以内,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接待用餐费用支付严格按照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不以现金支付;不具备公务卡结算条件需以现金方式支付的,应当由经办人提前说明原因,并经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九条 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制度。公务接待结束后,应及时按规定将用餐费用与接待其它费用一并进行结算报销。接待用餐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税务发票、菜单、派出单位公函、公务用餐审批单等。凭证不齐全或内容不一致的,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