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做好就业服务工作,规范毕业生招聘工作程序,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招聘活动的效率,使招聘活动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处为学院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所有校内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招聘会、信息发布会、就业咨询会等)由就业处统一组织管理,个人不得擅自举办招聘活动。
第三条 毕业生招聘活动的界定:招聘活动是指各用人单位通过学校相关部门联系、申请,在校内(发布招聘信息、现场招聘、网络招聘、就业咨询等)挑选毕业生的招聘行为。
第二章 招聘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组织招聘活动流程
毕业生招聘活动的一般流程为:审核招聘单位资质、双方签署《绵阳职业技术学院人才培养合作协议书》、发布招聘信息、举行招聘会、拟定初录用名单、审核确定录用名单、签订《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办理离校手续、后期跟踪服务等。
(一)资质审核
就业处对所有在学校招聘应届毕业生的用人单位进行资质审核。用人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招聘简章、单位地址、网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其中企业需另提供经工商部门登记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另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特殊行业(如医药卫生等)的须出具相关许可证明,中介服务机构须出具有关证明及用人单位的委托书。资质审核通过绵阳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信息网(http://job.myvtc.edu.cn)进行。
(二)组织安排
1、招聘工作由就业处统一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就业处可委托系(部)具体组织实施。
2、系(部)自行组织的招聘会,系(部)应督促用人单位进行网上注册及资质审核。各系(部)根据本部门具体情况安排招聘时间、地点,并书面报就业处备案。
(三)信息发布
经审批通过的招聘会,由就业处统一通过网络等多种方式集中向学生发布,主办系(部)也可通过其它方式发布。
(四)组织实施
招聘会应精心组织,增强针对性,提高成功率,注意现场安全。就业处、各系(部)、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相互协调,做好服务。
(五)后期工作
1、招聘会结束后就业处应积极与用人单位联系协调落实录用情况、协助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商相关到岗报到事项。
2、各系(部)自行组织的招聘会,用人单位需提前在学院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下载并签署《绵阳职业技术学院校人才培养合作协议书》,招聘前由就业处代表学院签署。招聘会结束的三个工作日内,系(部)向就业处以书面形式上报录用名单、督促学生签订《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学生到岗报到时间确认后应及时报就业处备案。
第五条 各系(部)要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引导毕业生理智、有选择地参加招聘活动、慎重签订就业协议、诚信履约。
第三章 用人单位参加招聘活动守则
第六条 通过资质审核的用人单位提前在绵阳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信息网(http://job.myvtc.edu.cn)下载并签署《绵阳职业技术学院人才培养合作协议书》(报到时由就业处代表学院签署),携带资质证明、介绍信、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学院就业处登记报到,相关证明材料交由就业处存档。
第七条 用人单位和学院就业处协商举办招聘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并服从学院的统一安排。
第八条 用人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如实公布拟招聘的岗位、数量、条件、待遇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张贴标语、横幅和宣传广告品等宣传材料,须经学院就业处同意。未经同意的,不得擅自张贴,在招聘活动中不得做虚假宣传。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不得干扰、诋毁其他用人单位的招聘活动和声誉或扰乱招聘秩序,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聘毕业生,不得采用诱骗、欺诈、强行和要挟的方式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不得以招聘保密为由,进行秘密面试活动。用人单位在面试过程中应尊重毕业生的人格,保护其隐私权,未经学生本人同意,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发布、泄露求职应聘毕业生的资料和信息,不得随意丢弃学生个人的求职材料。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与应聘个人确定录(聘)用关系时,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毕业生收取费用,不得要求应聘学生以其财产、证件作抵押。
第十三条 严禁利用校内招聘场地举办与招聘行为无关的活动。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经双向选择达成就业协议后,签订《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第十五条 《绵阳职业技术学院人才培养合作协议书》及《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经签订,对当事三方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必须遵守上述两个协议约定的相关内容,擅自违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 毕业生参加招聘活动守则
第十六条 毕业生参加校园招聘须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凭《学生证》、《个人简历》、《推荐表》、《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等资料入场。在招聘活动中应尊重用人单位的招聘人员,不得在招聘现场大声喧哗,无理取闹,扰乱招聘秩序。
第十七条 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要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园招聘会,毕业生听完用人单位介绍后,如果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岗位满意应主动继续与用人单位交流,递交应聘材料,参加笔试及面试,否则请安静退场。
第十八条 毕业生在签订协议前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个人情况,因弄虚作假被用人单位退回者,责任自负。
第十九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双向选择达成就业协议的,应签订《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必须严格遵守协议规定,擅自违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已签订《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不得再参加其他招聘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组织的招聘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就业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的相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