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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
绵阳职业技术学院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唐文艳    2019/03/18

绵阳职业技术学院

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三条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在校期间按本办法进行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其他证件,在规定期限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报到时,须对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若审查发现相关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一)因病不能入学报到的,持所在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新生体检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回家治疗或休养的,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三)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不能入学报到的,应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入学资格保留至退役后2年。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依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新生申请入学要求如下:

(一)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次年秋季学期开学前,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

(二)因参军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退役后2年内秋季学期开学前,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退役证,向学校申请入学。

(三)其他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入学。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在校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完成注册手续的,所属院(系)应在其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办理条件和流程见《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的,应当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的,且未有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应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积极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课程成绩及格(≥60),方能获得相应学分,成绩和获得的学分计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课程考核方法及成绩评定。

(一)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考核形式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考核方法进行;

(二)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办法第二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评议等形式进行。

(三)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四)所有课程成绩(含平时成绩)按百分制评定,采用结构评分方式,由平时成绩与课程结束性考核成绩按一定比例综合评定;

(五)补考或重修课程考核,在成绩登记时分别注明“补考”或“重修”;

(六)参加考核的学生名单,以教务处发布的教学班学生名单为准。

第十二条学生在课程学习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课程平时成绩记0分:

(一)一学期内一门课程累计缺课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的;

(二)未按时完成课程实践等环节。

第十三条学业优良、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所属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以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修读课程(含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见《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分认定及补偿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除实践类课程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课程期末考核前提出缓考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属院(系)审查批准后,报学校教务处。

(一)代表学校到校外参加活动或比赛(必须有参加活动或比赛的批准材料);

(二)因病需要住院治疗(必须有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能按时参加考核;

(三)其他不可抗拒的意外突发事件。

缓考安排在下一学期相应课程补考时进行,按正常考核评定成绩。缓考课程考核不及格的,不再安排补考。

第十六条无故或申请缓考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课程考核的,视为旷考,课程成绩计0分,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不予补考,旷考课程须重修。

第十七条公共选修课程考核成绩及格,获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不及格,不安排补考、不重修。学生可以重新学习同课程也可改修其他公共选修课程。

第十八条期末考核不及格的必修课和限选课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实践类课程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须重修;

(二)非实践类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在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可免费参加该课程的补考,补考及格的成绩计60分,记入学生成绩册,补考不及格的须重修。

第十九条在校生的课程重修原则上应在下一学年对应学期完成,需遵循以下要求:

(一)参加课程重修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重修手续。未办理重修手续的,不能参加重修课程考试,凡未办理重修手续的课程成绩不予承认;

(二)重修课程的考核按正常考核评定成绩并记入学生成绩册,非实践类重修课程不及格的可以参加补考,实践类重修课程不及格不予补考。

第二十条课程考核已合格,若对其成绩不满意,学生本人可申请重修该课程,办理手续后参加课程重修,成绩按高分记。

第二十一条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可以给予重修机会。

第二十二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归入学籍档案。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予以承认。

第二十三条学期考核成绩评定后,学生在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成绩,对成绩有质疑的,学生本人可在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向教务处提出成绩核查申请,由课程归属院(系)组织复查,一周内回复核查结果。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五年制专科学生,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对学生转专业的要求:

(一)学生在校期间限转专业一次;

(二)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不能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学生转专业原则上应在第一或第二学年申请,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在每学年秋季学期进行。学生可根据个人情况提出转专业申请,经所在院(系)及转入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办理条件和流程见《绵阳职业技术学院专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一年级学生转专业后,编入同年级管理。二年级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原则上需降至下一年级。

第二十八条学生转专业后,执行新专业教学计划,按新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原已获得的课程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对应课程教学计划要求的,经转入院(系)和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记入成绩册。

第二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无特殊情况不得转学。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处于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六)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四川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二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转出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拟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同意转入的,可办理转学手续,转学工作的办理程序严格按照学校以及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送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跨省转学的,经由双方学校同意后,先报送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再报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转入我校的学生应按照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学分,达到毕业要求,方可毕业。学生在原转出学校学习的课程符合我校转入专业相同课程要求的,经转入院(系)和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否则应重修;凡未列入我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已得学分,经教务处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记为公共选修课学分。

第三十四条在办理转专业、转学手续期间,学生应遵守各项纪律,安心在原班级完成学习任务和考核。转学学生应办理完手续获准离校后,方可到转入学校学习。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超过6周;

(二)一学期内因请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的;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六条申请休学的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交验必要的证明材料(因伤、病休学的学生,须由学校指定医院提出病情诊断意见和休学建议),填写“学籍异动申请表”,经所在院(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自休学获准之日起,休学生效。

第三十七条休学时间一般以学年为单位,每次至少1学年,学期内(期末考试前)休学,该学期计入休学时间。学生累计休学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年,因创业休学的学生,应在休学期内提交创业证明,经学校审查认可的,累计休学时间可延长至4年。

第三十八条获准休学的学生,应在1周内办理手续离校,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来校上课,自行来校上课所取得的成绩一律无效。

第三十九条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由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休学期满或退役的学生,应当于学期开学注册期间提出复学申请,凡无故未按时申请、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对申请复学的学生,所在院(系)应对其休学期间的行为表现进行全面复查,如发现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复学手续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持休学通知书向所在院(系)提出复学申请,经所在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持休学通知书以及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并经所在院(系)审核能坚持正常学习的,由教务处批准并办理复学手续。

(三)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在退役后2年内持休学通知书和退役证向所在院(系)提出复学申请,经所在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对获准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对应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

第四十一条因伤、病未康复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复学的学生,累计休学时间未超过2年的,可申请继续休学,应当在首次休学期满前办理续休手续,续休手续同休学手续。

第六章 学业警示、降级和退学

第四十二条教务处在每学期补考结束后进行成绩清理,对未按时完成教学计划规定教学内容的在校生视情况给予学业警示、降级或退学处理。学业警示不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学业警示:

(一)学期内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学分与该学期应修课程总学分之比≥1/3,≤3/4者;

(二)学期内无故旷考应修课程两门(含两门)以上者。

对于学业警示的学生,允许学生跟原班级试读一个学期。

第四十四条除进入顶岗实习阶段的毕业年级学生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降级处理:

(一)学期内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学分与该学期应修课程总学分之比>3/4者;

(二)学业警示学生试读学期内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学分与该学期应修课程总学分数之比≥1/2者。

在学籍处理中因无后续班级可以降级时,按学业警示处理。

第四十五条降级学生的管理:

(一)降级学生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继续学习,执行下一个年级的教学计划,在原年级所获得的各类学分经认定后仍然有效;

(二)凡拟应降级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降级班级,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教务处办理降级手续;

(三)应降级的学生如需休学或保留学籍,需先降级至下一年级再办理其他手续。

第四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退学处理:

(一)本人自愿申请退学;

(二)学业成绩未到达要求给予降级处理超过2次的;

(三)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对他人学习将产生严重影响,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其他原因应作退学处理的。

第四十七条学生退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应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向所在院(系)、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同意,办理退学手续;

(二)除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学外,学生退学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申辩后,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或者情况说明等材料,经所在院(系)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送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处理文件,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将文件送达退学学生本人。若无法直接送达本人的,须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后,视为有效送达本人;

(四)退学学生应在接到退学文件之日起两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并离校,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在校持续学习时间超过一年,且取得学分大于或等于40学分的退学学生,可申请领取肄业证书。无故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取消其学籍,并不再为其出具相关证明。

(五)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到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八条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退学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辅修证书

第四十九条学制即学生在校学习的标准年限,各专业的学制以教育部有关规定和省教育厅批准的招生计划中规定的学制为准。学生应当在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一般最长学习年限为规定学制+2年,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规定学制+4年。

第五十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但仍有课程考核不及格或未修满所规定的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学生,可在离校两年内,向学校(教务处)申请不及格课程重修或直接参加重修考试,完全达到毕业条件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五十二条在校持续学习时间超过一年,且取得学分大于或等于40学分的退学学生,可申请领取肄业证书。在校持续学习时间不满一年或取得学分小于40学分的,发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三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证书。

第五十四条学生在标准学习年限内,可申请提前毕业。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一年级学年结束前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申请和提前毕业的修业计划,经所在院(系)和学生工作处审核同意,于二年级秋季学期开学前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并进行选课。学生提前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允许提前毕业。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五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按照规定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由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七条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是一次性证件,学生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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