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实施办法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优化育人环境。鼓励学生刻苦学习,积极进取,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加强学校的校风学风建设,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有关规定 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积极进取,努力学习,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以及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学生,将依据本办法给予以上学生奖励。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奖学金的经费来源: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学校研究,学校每年提取事业性收入的一部分用于新生奖学金和学校奖学金经费,单位和个人捐资作为专项奖学金经费。
第四条 学校对于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设立的各种奖学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办理。 社会团体(单位)或个人设立的各种专项奖学金按设立专项奖学 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奖学金类别、评选比例及奖励标准
第六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类别为:新生奖学金和学校奖学金
第七条 新生奖学金评选比例
( 一)参加四川省统一高考的学生,按照文化成绩从高到低 进行评定,名额如下:
1.文科:一等奖学金 1 名,二等奖学金 1 名,三等奖学金 2 名;
2.理科:一等奖学金 1 名,二等奖学金 2 名,三等奖学金 3 名。
( 二)参加四川省单独招生考试的学生,按照文化成绩从高 到低进行评定,名额如下:
1.普高: 二等奖 2 名,三等奖 2 名;
2.中职: 二等奖 4 名,三等奖 4 名。
( 三)艺术类( 二等奖学金)
参加四川省统一高考的学生,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评定 1 名。
( 四)对口高职类( 二等奖学金)
参加四川省统一对 口高职考试,按照当年招收的专业大类文 化成绩超过本科线 5 分以上从高到低进行评定,名额为每个专业 大类 1 名。
第八条 学校奖学金评选比例
一等奖学金:按二级学院学生总人数的 2%评审,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无补考和重修科目。学习成绩排名分母为评选范围内的全体学生。
二等奖学金:按二级学院学生总人数的 2%评审,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 30%,无补考和重修科目。
第九条 奖学金奖励标准
新生奖学金奖励项目 |
一等奖学金 |
二等奖学金 |
三等奖学金 |
奖励标准 |
3000元/人 |
2000元/人 |
1000元/人 |
学校奖学金奖励项目 |
一等奖学金 |
二等奖学金 |
奖励标准 |
1200元/人 |
800元/人 |
第三章 奖学金的评选条件、程序及实施
第十条 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新生奖学金:当年第一志愿填报我院被录取并取得在校学籍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二)学校奖学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上一学年内无任何纪律处分;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上一学年内各学期综合素质测评等级为优秀;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严谨求实,勇于进取;积极参加学校的两个文明建设,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努力完成学校、二级学院、班级、团支部安排的各项工作;认真上好体育课,坚持参加课外锻炼,体育成绩75分及以上。
第十一条 奖学金评选程序
( 一)新生奖学金的评选程序: 由学校招生处提供当年新生录取并报到成绩名列前茅的各类普通高考学生名单;学生处根据评选要求拟定新生奖学金名单;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查、评审;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查、评审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学生处将拟获奖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表彰;学生处将会同学校财务处统一将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划入学生个人账户( 学生须提供符合学校财务处要求的银行账号)。
( 二)学校奖学金的评选程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和提交相关材料;所在班组织评选,由辅导员进行初审;所在二级学院进行审核,并公示初评结果(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所在二级学院按要求统一上报学生处;学生处对于各二级学院报送的材料进行汇总、审核,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查、评审;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查、评审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学生处将拟获奖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表彰;学生处将会同学校财务处统一将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划入学生个人账户(学生须提供符合学校财务处要求的银行账号),严禁现金支付。
第十二条 评选的基本依据是学生学业成绩及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确定的新生奖学金和学校奖学金奖励项目均按每学年进行一次评选。评选的组织由学生处牵头,各二级学院在新学年开学两周内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新生奖学金和学校奖学金的荣誉证书由表彰的单位(部门)负责颁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各有关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