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学风建设
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术风气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科技处    2019/03/18

一、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促进学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的发展,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全体教职员工。

二、基本原则

第三条 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要遵守以下原则: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遵守科技部、教育部等国家部委颁布的《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科技工作行为的若干意见》等相关管理规定。

(二)规范引用学术成果。发表学术成果应实事求是地陈述研究者本人的工作;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成果署名(含单位和个人)应实事求是。成果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本人自愿原则依顺序署名。

(四)认真履行科研合同。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的内容和形式应与项目申请书和立项通知一致;若需变动,应事先征得项目批准方(或资助方)的同意。研究成果发表时,应按照要求标注项目来源、资助单位和项目编号。科技项目和学术成果的对外宣传应客观公正,不得故意夸大学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

(五)如实登记学术经历,客观介绍学术业绩。在填写、登记自己或他人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时,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将他人成果据为己有,不得改动署名排序,不得改变成果性质。

(六)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三、学术风气教育及管理

第四条 加强学术风气教育

(一)坚持把教育作为加强学术风气建设的基础,在师生中加强科学精神教育。引导师生热爱科学、追求真理,抵制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风气和行为,把优良学术风气内化为自觉行动。

(二)将科学道德、学术规范方面的知识纳入教师岗位培训范畴、职业培训体系和行政管理人员学习范畴。

(三)加强教师的科研诚信教育。对教师进行每年一轮的科研诚信教育。

第五条 加强科学研究的过程管理

(一)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制度,增加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二)本单位的学术风气建设进行自查自纠,一旦发现学术不端行为,要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和隐瞒。

四、规范学术道德,严禁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条 在科学研究、学术活动中严禁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或者篡改实验数据、文献引用证明、注释,捏造事实;

(三)伪造、篡改学术经历、学术能力、学术成果;

(四)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五)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六)违反正当程序或者放弃学术标准,进行不当学术评价;

(七)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者报复;

(八)论文、论著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

(九)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

(十)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

(十一)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撰写文章;

(十二)滥用科研经费和其它科研资源;

(十三)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五、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七条 学院科技合作处是学校学术风气建设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学术风气建设相关政策,指导检查学术风气建设工作,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成专家组调查处理。各系是预防与调查学术不端行为的基层组织,负责贯彻落实学术风气建设的各项规定。

第八条 鼓励举报人以实名或证据举报。

第九条 调查处理程序:

(一)接到举报后,应进行登记。被举报的行为属于本细则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且事实清楚,应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应书面通知实名举报人。

(二)成立由5名专家组成的调查小组展开调查。专家组成员或调查人员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三)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专家组与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确需公开的,应严格控制公开范围。

(四)调查小组成立后即由专家组从学术角度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并向当事人公开。收集分析相关材料,与被举报人和其他知情人面谈。被调查的组织、机构和个人有义务协助提供必要证据,说明事情真相。

(五)在规定期限内(调查开始后60天)形成初步调查意见,听取被调查的组织、机构和个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调查小组完成调查工作后,向科技合作处提交书面调查报告。科技合作处据此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学校行政办公会根据院学术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七)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15日内提出申诉,要求科技合作处重新调查。

六、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

第十条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人员,一经查实,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凡轻微且非故意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院学术委员会给予批评、谴责或训诫。

(二)凡故意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由院学术委员提请学院予以相应的处分。

(三)当事人因其不符合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而获得的一切不当利益将由学术委员会提请学院或建议相关部门予以撤消。若调查结论形成之时,当事人已离职,亦将通过学院公告方式取消其在我院工作期间因其不当行为而曾经获得的荣誉。

(四)当事人的行为若触犯有关法律,将通过法律程序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组织、机构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不配合调查工作,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节。

第十二条 对经查实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组织、机构和个人,要加以澄清、正名;对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举报人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在学校网站学术风气建设专栏,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处理结果保留3个月以上。

七、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技合作处负责解释。


学院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新一环路北段6号

联系电话:0816-2202006  传真:0816-2202114  邮编:621000;蜀ICP备15003825号